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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万国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编辑:佚名
2015年2月5日,鸿润超市向被告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并提供了相关变更登记所需材料。2015 年2月6日,市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赴超市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农贸市场不足200米。市监局认为鸿润超市的申请不符合甲市政府制定的《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甲政办发[2012]29号)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了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决定对鸿润超市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鸿润超市对登记驳回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审查甲市政府制定的《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在诉讼中,市监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以证明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农贸市场不足200米。
[关联材料]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制定)
第4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务部制定)
有关场地环境之选址要求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性质是什么?法院应当如何适用?
3.鸿润超市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审查《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
4.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
5.《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是否合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市监局向法院提交的现场照片,可否作为证明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农贸市场不足200米的证据?
7.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文章来源:(中公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