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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决心和信心须通过司法公正体现

来源: 北京万国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编辑:佚名

对于贪腐官员的审判,本质上说仍然是一场司法实践。关于司法公正的所有要求,对于贪腐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同等适用。——北京万国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无数人为之孜孜以求。也就在日前,有关部门印发相关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构成犯罪将追刑责。来自体系之外权力之手的干预,正是此前司法之不能独立与难于公正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何在?在于司法体系内部对程序正义的践踏,对公正本身的背弃。后者,我们曾经不断从一些司法冤案中获得过朴素认知。

或许这起围绕田玉林受贿案庭审引发的一些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争议,尚没有最终的结论,但是由报道透露出的一些信号已足以让人警惕。据报道,3月26日、27日,吉林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原吉林省通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田玉林受贿案。为田玉林作罪轻辩护的律师赵运恒表示,某些对田玉林不利的证据是检方“制造”出来的。比如,田玉林之子关于田玉林收受房产的证词,据田玉林之妻的说法,是检方为儿子拟的证词,再由儿子抄写。赵运恒还表示,田玉林及多名证人向他反映,他们受到侦查人员威胁、诱导,因此在案件关键情节上作出了不利于田玉林的虚假供述。

单论检方拟好证词再由田玉林之子抄写一节,若果确有其事,就真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了。中国古代社会都会执行的“亲亲相隐”规则,居然在今天不仅公然无视,而且不惜上演以这种行径让父子双亲反目。我注意到检方回应说,考虑到田玉林的儿子在国外留学,于是“为体现人性化办案的要求,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取证。”实在不知道,令父子互伤,这哪里有人性化可言,而那一个“变通”,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取证方式的不规范?无论如何,在刑事司法证据新规实施之后,此案检方仍旧舍弃不下“变通方式取证”,岂止是一句遗憾可以道尽的。

反腐决心不必以践踏司法公正来体现。贪官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也应当得到真正的正义,这不过是平常的司法常识。然而面对一些证据及程序质疑,检方居然表示,“犯罪事实都有银行转账和实物在卷,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影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不是由检方而是应当法院来裁定的,更重要的是,难道因为不影响定性,就可以容忍或放过一些明显的程序瑕疵?事实上,公正的珍贵又岂是单单对贪腐官员来说如此,于整个社会来说司法的公正也同样须臾不可缺失。打击贪腐的共识应当以司法公正的方式来实现,这既决定了贪腐官员是否会对必定到来的法律惩罚口服心服,而且也将影响公众对于反腐败的信心。

贪官尽管落马,但终究不是随意对待的“落水狗”。公正的司法裁判意味着对腐败问题恒定的价值判断,而不会让人产生松紧不一的不确认感。对于贪腐官员的审判,本质上说仍然是一场司法实践。关于司法公正的所有要求,对于贪腐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同等适用。反腐的决心和信心,都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体现和实现。而粗放式的办案,常常使正义的诉求变得漏洞百出,若被告人果真有罪或有重罪,这种将破绽显露给辩方的做法不啻于一种故意的放纵。司法者的说服,靠的只能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程序的遵守。而强调公正,同样丝毫都不会影响到打击贪腐的决心。——北京万国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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